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家升、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523执12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家升,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
法定代表人:左登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朱明辉、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6)皖1523民初37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徽信达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在舒城县杭埠镇政府到期工程款57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该公司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信达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在舒城县杭埠镇政府到期工程款5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