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1364号
原告: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千人桥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5851227XK。
法定代表人:左登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宏,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0032382339。
负责人:胡雪峰,镇长。
原告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20元,由原告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礼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