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美迪康泰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1655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美迪康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501号众驿快捷酒店一层。
法定代表人:边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芳,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千人桥镇。
法定代表人:左登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美迪康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康泰公司)与被告***、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信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
原告美迪康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0021.2元;2.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损失5840.12元(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止),以上两项合计:135861.32元;3.本案保全申请费1200元、责任保险费5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18日,被告***为昌吉市格林小镇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在原告处订购PVC地板,并由原告负责现场铺设施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安徽信达公司出具100000元发票一张。2020年6月30日,被告安徽信达公司向原告支付50000元。2021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经结算,材料费及劳务费合计180021.2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4月按合同约定结清款项,但剩余工程款130021.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被告安徽信达公司尚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给付。经查,被告安徽信达公司系昌吉市格林幼儿园项目中标施工单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美迪康泰公司(作为供方、乙方)与被告安徽信达公司(作为需方、甲方)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在执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解决不成,则交甲方(本案被告)注册所在地法院依法解决。本案被告安徽信达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千人桥镇,原告美迪康泰公司与被告安徽信达公司书面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安徽信达公司签订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现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安徽信达公司注册地法院即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学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甘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