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3482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城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690355790。
法定代表人:何旭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诚,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晓宇,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办公楼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3039455D。
负责人:段金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现原告***与被告**、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2元,减半收取2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何宏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