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81民初3004号
原告:江山宜联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南门路**。
法定代表人:项江飞。
被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告: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阿龙。
原告江山宜联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宜联)与被告***、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龙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山宜联法定代表人项江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龙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山宜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LPR计算。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要求违约金自2020年9月21日起开始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日,两被告因所承接的景德镇市高级中学消防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产品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约定的期限向其所承接工程教学楼、宿舍楼、大报告厅消防风机设备等,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货款合同签订预付30%,发货前付至总款项的70%,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清款,安装调试时间从产品交付之日起不超过45天,逾期视为安装调试完毕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只支付了前期部分货款,其余58000元货款时至今日已一年有余,原告多次催索,被告至今未将所欠款项支付。
被告***、江西龙峰未作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江山宜联提供并出示产品供货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凭据、录音及整理资料、银行转账凭证打印件。本院认为,被告***、江西龙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行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产品供货合同、微信材料,可以反映被告***以被告江西龙峰名义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并支付部分货款,及尚欠58000元货物未支付的情况,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予以认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江西龙峰同为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法定代表人项江飞与被告***通过微信联系。2019年8月2日,被告***以被告江西龙峰名义与原告签订《产品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约定的期限向被告所承接的工程教学楼、宿舍楼、大报告厅提供消防风机设备等,合同总价为229500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发货,货款合同签订预付30%,发货前付至总款项的70%,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清款,安装调试时间从产品交付之日起不超过45天,逾期视为安装调试完毕等。2019年8月8日,被告***支付原告80000元,2019年10月18日,被告***支付原告80000元及运费11500元。原告于2019年8月、10月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经微信及电话催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与原告江山宜联签订《产品供货合同》,原告按约交付货物的,被告应当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就剩余未支付货款履行支付义务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江西龙峰共同承担支付义务,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西龙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答辩及提供证据,应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应当承担不参加诉讼以及未提供证据带来的失去证据抗辩与事实抗辩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江山宜联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建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江山宜联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徐素风
人民陪审员 毛小珍
人民陪审员 徐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