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158号
原告:***市南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新工业园(***市景厦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邵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剑明,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阿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南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市南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南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南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91元,减半收取计1579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95.5元,由原告***市南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