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158-1号
申请人:***市南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新工业园(***市景厦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邵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阿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市南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赣0202民初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南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南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