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古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华山圆通寺与青阳县古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善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00898号之一
原告:九华山圆通寺,原登记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现经营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负责人:仁友(***),该寺住持。
委托代理人:顾小兵,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阳县古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邵和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常居住地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华山圆通寺与被告青阳县古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华山圆通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阳县古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九华山圆通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华山圆通寺撤回对被告青阳县古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蒋桂荣
审判员檀丽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