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0191民初1666号
原告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宇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47元,减半收取计2773.5元,由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