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

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306民催1号
申请人: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406118A。
法定代表人:林裕,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080005396328524(票面金额50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0月31日、出票人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行淄博周村支行、票据到期日2018年4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钦明
审 判 员  石爱玲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