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277号
原告:***,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菁,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吕作升。
被告:时茂荣,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茂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展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文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