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277号
原告:***,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菁,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吕作升。
被告:时茂荣,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茂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展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