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1848号
原告:郑州宁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9号南2单元11层1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63973J。
法定代表人:刘继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新、刘振杰(实习),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统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南环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55160694。
法定代表人:路统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姣,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士魁,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宁大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统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宁大钢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宁大钢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宁大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宁大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玉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