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华宇轴瓦有限公司

上海核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营口市华宇轴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7028号
原告:上海核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子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华宇轴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禹。
原告上海核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华宇轴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核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核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核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顾恺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郝祥明
书 记 员 郝祥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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