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6270号
原告:济南鑫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095227G。
法定代表人:赵庆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茹,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19414578。
被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济南鑫瓒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鑫瓒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济南鑫瓒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鑫瓒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0元,减半收取计6025元,由原告济南鑫瓒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志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莹
书 记 员 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