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7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办事处西罗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郑义,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东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绍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起,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办事处西罗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罗园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罗园村委会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泉兴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泉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查证事实不清。西罗园村委会从未与泉兴公司签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是政府扶贫战略第一年,当时济南市老年大学张建军同志为西罗园村委会村的第一书记,帮助西罗园村委会完成促脱贫工作。张建军书记与徐同胜校长到本村后,发现村委办公场所破旧不堪,无法办公,故找到泉兴公司要求为西罗园村委会修缮房屋。西罗园村委会本身系贫困村,在当时没有能力自行出资修缮房屋,也没有必要找泉兴公司修缮房屋。一审中泉兴公司提交的西罗园村委会盖章的结算单、签证单等证据,系当时西罗园村委会为了配合济南市老年大学工作,对泉兴公司的工程量予以确认,而不是履行双方的合同。西罗园村委会完全是听从济南市老年大学徐同胜校长和张建军安排开展工作。二、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审开庭时,西罗园村委会知晓本项目情况的村委负责人因管委会召开紧急会议迟到,但庭审并未结束,一审法院未让西罗园村委会参加庭审,剥夺了西罗园村委会的诉讼权利。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西罗园村委会的上诉请求。
泉兴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西罗园村委会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泉兴公司对西罗园村委会办公场所积极进行施工修缮,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付出了劳务,且西罗园村委户也已受领该作业。西罗园村委会出具的加盖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西罗园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西罗园村委会修缮工程签证》和《西罗园村委会修缮结算明细表》,表明其认可泉兴公司是施工人。西罗园村委会的相关设施是泉兴公司进行修缮施工,泉兴公司于2012年8月份完成施工。施工完成后,泉兴公司曾多次催要工程款,但西罗园村委会尚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现仍欠付工程款258090元,西罗园村委会应当支付其拖欠的上述工程款。二、一审审理程序合法。西罗园村委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由于因管委会开紧急会议迟到,也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不让其参加庭审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西罗园村委会上诉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泉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58090元及利息(以25809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泉兴公司为西罗园村委会办公室进行修缮改造工程,后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款共计258090元,双方均在结算表上盖章确认。2020年12月17日,泉兴公司委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向西罗园村委会邮寄发送律师函一份,律师函载明:“贵方与泉兴公司在2012年5月进行合作的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西罗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据委托人泉兴公司相关人员的陈述及提供的《西罗园村委修缮工程签证》、《西罗园村委修缮结算明细表》等相关材料表明,泉兴公司已于2012年8月份完成施工,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且双方已经办理完毕结算手续。截至2020年12月11日,贵方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西罗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尚未支付工程款258090元,贵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贵方应支付工程款25809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行为产生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西罗园村委会于2020年12月18日签收。截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西罗园村委会仍未向泉兴公司支付上述所欠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根据泉兴公司提供的《西罗园村委修缮工程签证》、《西罗园村委修缮结算明细表》可以证实泉兴公司为西罗园村委会办公室进行改造修缮工程,工程签证上加盖有双方公章。且双方已经结算,结算明细表上载明工程款共计258090元,且双方均在结算明细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西罗园村委会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其答辩权利的放弃。故,一审法院对泉兴公司要求西罗园村委会向其支付25809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泉兴公司主张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泉兴公司主张双方于2012年10月1日签署结算明细表,因当时未确定付款时间,为防止过期,所以结算明细表上没有对结算日期进行明确,现主张自2012年10月1日起的利息。庭后一审法院向时任村主任陈德信核实,陈德信认可工程大概是2012年完工,故,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时间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25809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办事处西罗园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8090元;二、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办事处西罗园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25809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计2586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办事处西罗园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西罗园村委会在二审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济历仲政发[2012]60号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人民政府文件一份。拟证实2012年西罗园村委会系政府确定的扶贫对象。证据二,网络新闻打印件三份。拟证实2012年扶贫工作第一年,济南市老年人大学张建军作为西罗园村委会的第一书记来村主持扶贫工作,本案修缮村两委办公场所是由济南市老年人大学负责完成。证据三,“第一书记”派出单位领导来访情况登记表一份。拟证实济南市老年人大学相关领导来西罗园村委会的工作记录,涉案工程即是在该期间完成。上述三份证据共同证实涉案工程合同并非西罗园村委会与泉兴公司签订,西罗园村委会仅为受益人,而非合同相对方。
泉兴公司对西罗园村委会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西罗园村委会虽然是扶贫对象,但泉兴公司实际是给西罗园村委会修缮、修建的办公室,工程已经完工且交付给西罗园村委会使用,并有加盖西罗园村委会公章的《西罗园村委会修缮工程签证》和《西罗园村委会修缮结算明细表》为证。建设工程完工后,西罗园村委会应当支付工程款,至于其和济南市老年人大学之间的纠纷,其可另行主张。对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该两份证据无法证明西罗园村委会的主张,其和济南市老年人大学之间的纠纷可以向济南市老年人大学主张,与泉兴公司无关,也与该案件无关。
以上事实由西罗园村委会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调查笔录等在案为凭。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西罗园村委会应否向泉兴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的问题。根据泉兴公司提供的《西罗园村委修缮工程签证》、《西罗园村委修缮结算明细表》可以证实泉兴公司为西罗园村委会办公室进行改造修缮工程,结算明细表中明确载明工程款共计258090元,双方均在结算明细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西罗园村委会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亦认可涉案工程于2012年8月份竣工并交付使用,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泉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虽未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根据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西罗园村委会与泉兴公司进行结算、西罗园村委会系涉案工程建设方的事实,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西罗园村委会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济南市老年人大学与泉兴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至于西罗园村委会所主张的其与济南市老年人大学之间的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予审理。综上,西罗园村委会作为涉案工程的建设方应当向泉兴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欠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西罗园村委会支付泉兴公司工程款258090元及利息(以25809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向西罗园村委会送达开庭传票,西罗园村委会未按时参加庭审,亦未向一审法院说明原因,据此,一审法院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审理程序合法,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西罗园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2元,由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办事处西罗园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闫振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金鹏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