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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智能洁具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民辖终216号
上诉人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阜市智能洁具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1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合同义务履行地点在济南市历下区,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故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一般原则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协议》中只是约定了定制加工履行地,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曲阜市智能洁具销售中心诉请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曲阜市智能洁具销售中心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火车站广场北路**为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