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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柒洲銮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民辖40号
原告济南柒洲銮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柒洲銮兴公司)与被告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福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柒洲銮兴公司以与被告山东国福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等为据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37947万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当事人据以起诉的《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地点为济南市历下区)明确约定:工程名称为齐鲁银行吴家堡支行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西堡村253号。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原则,由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因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无效。故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为涉案装饰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进一步规范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管辖移送程序,尽快解决涉案纠纷,本案纠纷应由已经立案受理的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济南市槐荫区管辖。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出管辖争议协调函,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上述两基层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32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杨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