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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朋,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被告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04746元及其他损失5254元(案件受理费),合计71万元。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11万元,剩余款项被告自2018年6月始至2018年11月共6个月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至全部付清。如被告有一期未足额支付,被告还应另以未支付的剩余全部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并有权就剩余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于2018年5月1日前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三、案件受理费78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因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19日,本院向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0年1月19日、4月20日、7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信息,财付通未开户。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虽有开户信息,但余额极少,故本院未采取控制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济南市章丘区枫叶双语学校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回复称,该学校未与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双方之间亦未结算过工程款,双方无任何往来。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学校无债权。

2020年5月11日,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平至本院接受询问,称公司办公地址已搬至济南市××××楼,主要经营装饰装修工程,因受疫情影响未承揽工程。相关记录材料已给申请执行人查看,申请人称不需要再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

4、2020年7月7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驰,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刚

审判员  许静

审判员  唐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颜廷光

书记员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