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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商城***门业商行与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02财保7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商城***门业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商城***门业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冻结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沂商城***门业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商城***门业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保全金额明显超过诉讼标的,本院决定调整保全金额为7000元,对于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虎
书记员  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