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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0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8860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苏报南都广场**。
法定代表人:殷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永强、蔡蕲,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现代·国际设计城******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巴能军。
原告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75元,减半收取计65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38元,由原告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