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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8860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苏报南都广场**。
法定代表人:殷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永强、蔡蕲,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现代·国际设计城******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巴能军。
申请人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苏0506民初88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7500元。申请人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75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