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冶金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辰光峰想科技有限公司、鞍钢华南(深圳)建设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9138号
原告深圳辰光峰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期2栋C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8WA86。
法定代表人陈慧慧。
被告鞍钢华南(深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西成工业区47栋A红山大厦、B桦穗大厦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DJ0E8P。
法定代表人魏志刚。
被告赵菊芳,女,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鞍山冶金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553527475。
法定代表人李盛国。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辰光峰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鞍钢华南(深圳)建设有限公司、赵菊芳、鞍山冶金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辰光峰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辰光峰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辰光峰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