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冶金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市忠友铝塑装饰有限公司、鞍山冶金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970号
原告:鞍山市忠友铝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千山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鞍山冶金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3-13号。
法定代表人:李盛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忠友铝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冶金集团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第一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市忠友铝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62元,由原告鞍山市忠友铝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卢 雪
人民陪审员  于会云
人民陪审员  赵秀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