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4745号
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天路慧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XYB3014。
法定代表人:梁元元。
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4084709Q。
法定代表人:孙蔼彬。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西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