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40656号
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叶子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庭才。
被告: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倪建峰。
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9元,减半收取计1,769.5元,由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志超
书 记 员 孙志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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