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终2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汉普亚洲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Rooms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HongKong。
法定代表人:刘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科尧,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绮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蔼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庭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霞,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诉人汉普亚洲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普公司)因与上诉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捷公司)、原审第三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民终2465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二审应由本院管辖,故将该案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汉普公司、鼎捷公司系基于双方签订的《TOPGP管理软件V5.2、神州数码EASYFLOW.NET软件V1.3.3、易慧商业智能管理软件V5.2销售合同》《TOPGP管理软件V5.2、神州数码EASYFLOW.NET软件V1.3.3、易慧商业智能管理软件V5.2配套服务合同》《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上述合同标的为计算机软件,且双方亦对涉案软件的实施、二次开发、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故本案属于涉及计算机软件纠纷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由于本案汉普公司、鼎捷公司约定的软件交付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故本案系发生在本院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应由本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本案一审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书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盎
审 判 员 张 姝
审 判 员 江闽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云端
书 记 员 郑志豪
书 记 员 钟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