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24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汉普亚洲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Rooms1002-03,10/F,TaiYauBuilding,181JohnstonRoad,Wanchai,HongKong。
法定代表人:刘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科尧,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绮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7号20层。
法定代表人:孙蔼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庭才、黄燕霞,均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詹晓君,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上诉人汉普亚洲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普公司)因与上诉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捷公司)、原审第三人詹晓君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汉普公司、鼎捷公司系基于双方签订的《TOPGP管理软件V5.2、神州数码EASYFLOW.NET软件V1.3.3、易慧商业智能管理软件V5.2销售合同》、《TOPGP管理软件V5.2、神州数码EASYFLOW.NET软件V1.3.3、易慧商业智能管理软件V5.2配套服务合同》、《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经审查,本案纠纷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第六条关于“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俞 颖
审判员 徐玉宝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思泳
罗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