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浙0205民催6号
申请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600051/21916861、出票人宁波力盟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力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46元、付款行广发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5日、背书人宁波力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董灵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