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
法定代表人:叶子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俊,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旺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莉萍,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捷公司)、上诉人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点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鼎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明、马文俊,上诉人麦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莉萍、虞倩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驳回麦点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麦点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本诉、反诉诉讼费、鉴定费及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未对双方无争议的已完成的178个功能点予以认定,导致对开发任务完成度认定错误,涉案254个功能点中未实现的仅为43(24+19)个,已实现的为210(178+32)个,完成率达83.07%。(二)开发任务最终未能全部完成的责任全部在于麦点公司,原审判决认定责任在于鼎捷公司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鼎捷公司不存在调研不充分、设计不合理的情况。2.开发任务的功能点完成率达83.07%,项目实施已基本完成且已上线试运行。麦点公司系统操作人员不配合、不懂操作、系统数据缺失导致部分约定功能未完全开发完毕、上线试运行阶段问题频出。麦点公司在鼎捷公司一直协助修复系统功能性问题的情况下长期拖欠应付合同款项、单方关闭鼎捷公司权限,并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致使鼎捷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最终导致合同终止。(三)原审法院认定《TOPGP管理软件V5.2、鼎捷T100管理软件1.0、神州数码工作流软件V3.1、鼎捷人力资源管理软件V5.0、鼎捷KanBan软件2.0、鼎捷移动应用解决方案软件2.0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TOPGP管理软件V5.2、鼎捷T100管理软件1.0、神州数码工作流软件V3.1、鼎捷人力资源管理软件V5.0、鼎捷KanBan软件V2.0配套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配套服务合同》)、《外购品销售合同(软件)》(以下简称外购软件合同)、《外购品销售合同(硬件)》(以下简称外购硬件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上述合同以下统称涉案合同)终止履行正确,但将合同解除的处理方式强行适用于合同终止,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审法院判决鼎捷公司返还麦点公司85万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鼎捷公司至少应收取与项目进度83%匹配的款项即约207.5万元,麦点公司仅支付了160万元,鼎捷公司至少应不用返还已收款项。
麦点公司针对鼎捷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鼎捷公司的上诉请求。鉴定报告结论显示软件全流程测试无法走通,即无论功能点的完成比例达到多少,最终结果都是麦点公司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结果是鼎捷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的,麦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由鼎捷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麦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五项,改判支持麦点公司原审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鉴定费用由鼎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鼎捷公司迟延履行、始终未完成开发任务致使麦点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麦点公司享有解除权,原审法院以麦点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认定其无权解除合同错误。1.根据补充协议,鼎捷公司应该在2018年1月1日上线鼎捷T100管理软件1.0(以下简称T100软件),但直到2018年4月1日才勉强上线,上线后存在诸多异常。由于完全不能满足麦点公司的管理需要,一周后下线,之后几经修改直至2018年8月仍不能正常上线运行。鼎捷公司的行为符合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2.鉴定报告明确全流程测试无法走通,证实了鼎捷公司交付的软件有很多功能点未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原审法院以麦点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为由认定麦点公司不享有解除权错误。一方面,法律并未规定违约一方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麦点公司存在违约。鼎捷公司非但没有完成开发任务,还在2018年8月15日提出增加开发及设备费用,麦点公司无法同意,丧失了对鼎捷公司专业能力的信赖。(二)原审法院判赔金额不当。原审判决仅明确酌定赔偿金额应当考虑的因素,但没有明确具体标准。一方面,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鼎捷公司所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麦点公司存在过错,鼎捷公司应赔偿麦点公司所有损失。即使认定麦点公司也存在过错,也应该按照过错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原审法院应明确双方责任,清点损失进而确定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就麦点公司主张的配套一体机及配件等外购件损失,原审法院认为麦点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设备是为涉案软件配置、购买,故对该项损失不予考量,举证责任要求过于严苛。
鼎捷公司针对麦点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麦点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原审判决认定麦点公司不享有解除权正确。(二)涉案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在于麦点公司,鼎捷公司对于开发任务的完成程度已超过麦点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不应退还。
麦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麦点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涉案合同;2.鼎捷公司返还麦点公司已支付的款项160万元及利息159277.2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16年5月13日起计算,10万元自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10万元自2016年6月29日起计算,40万元自2017年12月27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并继续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鼎捷公司应支付之日止);3.鼎捷公司赔偿麦点公司经济损失751666元。
鼎捷公司在原审中针对麦点公司的起诉辩称:(一)不同意麦点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双方应当继续履行。(二)在合同履行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将涉案合同履行期限迟延至2018年4月1日上线。(三)《销售合同》所涉软件已经交付完毕,交付符合约定。(四)T100软件已上线,其他软件亦在上线过程中。即使存在开发任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鼎捷公司尚在进一步调试过程中,可以通过调试、修复达到二次开发要求。麦点公司强行终止履行合同,关闭鼎捷公司权限,导致鼎捷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五)《销售合同》《配套服务合同》、外购软件合同、外购硬件合同、《客户需求确认》、补充协议等合同各自独立,应当按照合同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鼎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麦点公司向鼎捷公司支付《销售合同》中未付款130378元、外购软件合同未付款148622元、《配套服务合同》未付款321000元、二次开发未付款30万元、超出的人天服务款426750元(合计1326750元);2.麦点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如麦点公司执意要违法解除合同,导致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麦点公司应当向鼎捷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以弥补鼎捷公司已经履行部分的实际损失。
麦点公司在原审中针对鼎捷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鼎捷公司没有完成约定的服务目标,因此没有权利要求麦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由于麦点公司已提出解除涉案合同,鼎捷公司有义务返还麦点公司已支付的有关服务费用。麦点公司坚持本诉中涉案合同属于统一整体的主张,当《销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其他合同均应当一并同时解除。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麦点公司(甲方)、鼎捷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配套服务合同》、外购软件合同、外购硬件合同。
《销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购买乙方自有的TOPGP管理软件V5.2(以下简称TOPGP软件)、T100软件、鼎捷移动应用解决方案软件V2.0(以下简称移动应用软件)、神州数码工作流软件V3.1(以下简称工作流软件)、鼎捷人力资源管理软件V5.0(以下简称人力资源软件)、鼎捷KanBan软件V2.0(以下简称看板软件,上述软件统称套装软件);2.《销售合同》价格不含对套装软件的系统修改或一次开发服务费用;3.套装软件的总价款为1060757元,甲方于《销售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50%,共计530379元,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50%,共计530378元;4.对套装软件运行所需的基本环境乙方可协助甲方购买,如甲方自备上述软件和/或其他厂商软件,因此造成ERP项目运营中的侵权或其他问题的,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承担责任。《销售合同》附件一为商品明细表。《销售合同》附件二为套装软件维护服务,主要内容包括:(一)维护服务期:乙方提供合同项下各套装软件自安装集成完成日(即:该套装软件安装完成报告书签署日)起12个月的免费维护服务。(二)维护服务工作:1.维护服务范围仅限乙方实施的产品模块;2.提供电话咨询服务;3.提供以远程通控软件排除问题的服务;4.提供标准程序的除错服务等。(三)维护服务计费方式:1.免费维护期届满后,双方同意以每个年度为维护服务的计价方式;2.年度维护服务的价格按套装软件定价的百分之十一计算。(四)付款方式:甲方于每个年度维护期限前二十日内,将下一年度维护服务费的全款向乙方支付。
《配套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自有套装软件的配套服务工作;2.服务项目名称、价款以及服务内容、计费方式、付款方式详见《配套服务合同》附件一、二;3.乙方提供《配套服务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时间内的服务,服务时间以双方共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但该服务时间必须为乙方正常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4.总价款为642000元,合同生效后7日内付50%共计321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付50%共计321000元;5.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项下的服务款项,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甲方消除其违约行为。乙方行使本条款约定的权利并不影响甲方按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配套服务合同》附件一为服务明细表。附件二为服务内容与计价付款方式:(一)T0PGP软件、工作流软件、人力资源软件、看版软件安装集成服务。(二)T0PGP软件、工作流软件、人力资源软件、看版软件实施服务。双方同意以每个工作人天(每天8个工作小时)为其计价方式;若因故无法于甲方所购买的工作人天内完成本项服务工作,超出部分服务仍按合同原来约定的价格执行,以实际发生人天计费。
外购软件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货物的交货方式、付款时间、货物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详见附件。2.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双方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附件为外购软件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总价297243元;合同生效且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货;合同生效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预付货款,共计148621元,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共计148622元。
外购硬件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合同标的物见详细信息;2.价款合计20万元;3.甲方于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乙方预付货款总额的50%共计10万元,在乙方交货后7日内支付剩余货款总款的50%,共计10万元。合同还对交货方式及地点、产品验收及付款方式、风险承担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2016年6月17日,麦点公司与鼎捷公司签订两份《自有产品换货单》,约定将原《销售合同》中“TOPGP管理软件中文版//1U全模块授权含首年保固,人数40”软件,等价更换为“T100一套全模块Ver1.0以上1U(ConcurrentUser),人数40”以及“4jsGeneroRuntimebyServer(Max8CPU),1套”(以下统称为T100全模块)。将原《销售合同》中“EasyFlowGP流程引擎管理系统(服务器端)”“EasyFlowGP50Clien(并发用户数)”等价更换为“鼎捷BPM软件系统V6(服务器端)”“鼎捷BPM软件系统V650Client授权(并发用户数)”“鼎捷BPM软件系统V6MOB移动应用模块”(以下统称为BPM软件)。2016年5月20日、23日、26日、6月20日,麦点公司签收了鼎捷公司出具的《出货签收单》,该些出货单中的出货内容详见原审判决附件五(一)《软件出货签收详细》以及附件五(二)《硬件出货签收详细》。2016年6月27日,麦点公司郑维昌分别签字确认了《T100安装验证报告》《BPM系统环境确认书》《电子看板系统安装验收报告书》。
2016年12月27日,鼎捷公司向麦点公司发送主题为“苏州麦点彩印有限公司蓝图3.1”的邮件,附件为针对麦点公司ERP实施调研结果进行分析提炼之ERP实施蓝图3.1版本(名称为:《MDCP蓝图报告3.1》)。《MDCP蓝图报告3.1》主要内容包括:麦点彩印IT规划总体情况如下:本次ERP实施规划涵盖T100的标准产品功能(如:销售管理、采购管理、仓库管理等模块)外,结合企业自身的管理思想,将企业特性融入到系统中。规划阶段:本次蓝图涵盖麦点公司整体规划需求;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ERP实施方法及策略,将麦点公司的整体需求进行充分剖析,最终归纳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结合流程针对打样通知单、打样单、工单等方面打通整体现状流程。第二阶段:通过第一阶段奠定基础上再针对核报价、车间现场、各部门现场、供应商平台、各类报表、BPM、物流条码上线等进行蓝图规划及实施,以确保上线的成功率及各阶段的专注性,充分打造麦点式ERP计划生产过程体系。项目实施阶段:第一阶段(1周)项目启动与实施计划制定……第二阶段(6周)现状访谈与系统训练……第三阶段(9周)流程拟定与客制……第四阶段(9周)仿真模拟与上线……
2017年1月19日,鼎捷公司向麦点公司发送主题为“苏州麦点彩印有限公司蓝图汇报时间安排”的邮件称:截至本月,麦点公司信息化项目已到蓝图阶段最后环节——蓝图汇报。经双方项目小组沟通协商一致确定蓝图汇报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同年1月24日,鼎捷公司向麦点公司发送主题为“蓝图客制部分清单明细”的邮件称:“蓝图客制部分已经做出评估清单……”。同年2月7日,鼎捷公司向麦点公司发送主题为“二次开发合同文本”的邮件,称附件是年前蓝图汇报沟通的二开内容及合同。同年3月19日,鼎捷公司向麦点公司发送主题为“下周二次开发及财务调研工作安排”的邮件称附件为下周财务调研事项,要求麦点公司查收并安排人员,下周开发进度继续到现场开发,要求麦点公司尽快落实vpn及防火墙事宜,以确保开发进度及内容,邮件的附件为“麦点彩印二次开发客制确认书-制费和销售.doc”文件。
2017年2月21日,麦点公司与鼎捷公司签署《客户需求确认》,确认的客户需求包括:第一部分:1.打样通知单、打样单表单之间逻辑;2.个性化字段、打样、不打样、量产BOM、打样BOM、重复打样、耐破力、抗压力、核签、K数、M数、内部料号、打印次数、刀模库位、样张库位、其他库位(烫金/凹凸/菲林)等个性化字段和逻辑客制;3.打样单与客户档案、料件档案、BOM档案之间逻辑关系;4.打样单与工单之间逻辑关系;5.打样单与字段与工单字段校对逻辑;6.其他未尽事项:如余贴、样张与样品区分、库位实时体现等事项;7.部分核签功能。第二部分:1.打样通知单、打样单、bom、料件、订单、工单、总计划、各车间计划表、发货单、出库单、完工入库单等界面关联链接功能;2.刀模M数、孔数等特殊字段客制;3.刀模管理与B0M关联;4.刀模管理与打样单、bom、订单、工单、总计划、刀模计划、刀模报表关联;5.刀模总压痕线、压痕条的总米数记录在工单中,排计划表时可带进来,仓库发料可按计划排配时发料,纳入辅材管理规范。第三部分:1.工单简易化逻辑重新设计开发如:界面优化、公式优化、打样单相关字段配置名工艺相关字段插入;2.工单工艺档相关取值参数配置:包装方式逻辑置入(出货排程、送货单取工单上的包装方式逻辑,标明总箱数及其对应的具体零数)、图文链接置入、余贴置入、货位货架置入、损耗置入(难易系数设定以及计算逻辑设定)、原材辅材档案、自动扣减余贴数量逻辑置入;3.原材用料特殊性功能置入:现存量、预计出入库量等、余贴用量自动扣减已加工工艺数量;4.各工艺做逻辑关系自动扣减余贴用量逻辑;5.精装用大小料号管控。按包装工单、成型工艺的成品入库数量,自动产生各部件的入库单据、出库单据;6.查询品质异常历史履历:生产每个独立料号时,同步可查询此料号的品质异常历史履历。具体履历数据在日常品质进料、制程巡查、OQC等工作登记表中的数据关联过来;7.缺数流程处理方式:生产当前工序,有异常提报《不良品下线单》并且自动归类到《缺数汇总单》,(此缺数汇总单包含:具体负责业助;是否已开单;是否采购纸张;是否排计划;具体当前工序……;直到入库才可关闭,否则一直存在)——业助在系统中在自己负责的客户中判定立即补;跟机补;直接扣款——品质部经过判定责任后,根据业主提供的信息开一张(补料工单),其中按判定结果产生不同的损耗开好的工单按正常工单模式再次流转(报表),但做好区分标示(可看出未补单)。第四部分:1.采购订单、采购到货单、采购入库单登入平方价、吨价、张价及数量字段;2.平方价与吨价、张价之间换算公式关联规格克重字段参与计算;3.相关字段需与仓库出入库做关联包含出库单据同时需要取值;4.相关报表取值预留数据串口(8)。第五部分:1.瓦楞根据纸张规格自动生产档案逻辑;2.瓦楞参数及相关字段插入;3.瓦楞材料字段与相关工艺关联参与后续计件工资。第六部分:1.第一级以工单为基准表单设计客制一级排程包含加急、变更、停工功能;2.第二级以客制名工艺界面(印刷、印前、切白料、印后-烫金、覆膜、裱纸、模切、折页等)底层添加预排机制逻辑框架;3.第二级排程工单需客制相关工艺参数(如刀模孔数M数等)并将其参数根据工艺带入到相关排程界面;4.第二级排程添加预排程逻辑根据不同工艺自动赋予其预排逻辑包含:顺序排程、机台排程、班组排程、各任务上下机时间;5.第二级排程置入各机台班组上下限开机时间周期逻辑;并做预警功能;6.第二级排程置入各工艺界面中特殊字段+产量+设备标准产能计算任务之间的联动逻辑关系;7.报工界面置入排程界面,并做权限划分;8.报工界面根据各工艺间关系自动赋于相关参数档案;9.报工界面根据报工产量自动赋予班组计件逻辑;10.报工界面赋予余贴字段及计算逻辑,并打通出入库单据;11.计件流程客制;12.计件逻辑客制(印刷、印前、切白料、印后烫金、覆膜、裱纸、模切、折页等)。备注三记载:1.需求确认书签订之后,鼎捷正式开始客制程序;2.2017年6月1日,麦点彩印ERP上线,并经使用功能验证0K,签署二开规格确认书之后,一次性支付全部二次开发款项(发生金额可与合同款项中的顾问服务抵扣);3.本确认书所载事项乃双方对于需求内容、完成日期、所需费用等项之同意及确认。双方签署后,各执一联,以为双方权利义务之依据,不再另订契约;4.程序完成后,应于二周内验收,逾期一个月未提出疑义则视同验收0K;5.超出范围的报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算二开时数计费,客制每小时以顾问天数收费/8小时计费;6.需求确认后,如发生跟此确认书之内容发生较大差异之状况,则作为新的需求而重新开规格确认书处理。麦点公司与鼎捷公司在《客户需求确认》中确认,上述客户需求总计工作时数2370H,按800H收费,总计费用30万元。
2017年6月12日、2018年3月20日、22日,麦点公司共计签收了三份《打样功能开发产品原型验收报告》。2017年10月22日至24日期间,鼎捷公司与麦点公司之间有多封邮件往来,其主要内容为,鼎捷公司表示10月份已经全面进入到仿真模拟阶段,已有几百笔的数据验证通过,要求麦点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共计1106849元。麦点公司则以模拟出的问题还在修正,担心是否能彻底解决,必须要上线验证后才能谈付款等为由拒绝付款。鼎捷公司回应,如果在本周四10月26日17点收到款项,则推行项目于11月上线,若未收到其将暂停项目。
2017年11月27日,麦点公司(甲方)与鼎捷公司(乙方)签署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双方确认所有软件、服务以及外购的合同金额一共为250万元,甲方已付120万元。2.合同对各软件上线、付款时间进行约定:乙方顾问进场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40万元,乙方于2018年1月1日前完成ERP数据的模拟工作;T100软件2018年1月1日上线成功两周后,看板软件、移动应用软件也同时成功上线;T100软件系统上线之日起前两周,有能解决问题的人在现场处理问题,甲方支付乙方16.5万元;T100软件、看板软件、移动应用软件上线成功后一个月内,乙方持续提供服务,如果乙方确保数据流顺畅一个月,则甲方支付16.5万元;上述三软件上线成功三个月,乙方持续提供服务,若所有数据运行正常、顺畅,上述合同所涉项目均顺利完成,则甲方支付25万元;上线成功五个月,乙方持续提供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16.5万元。补充协议还对其他软件的上线时间、付款条件进行了约定。各软件合同中原约定系统安装之日起12个月的免费服务期,变更成赠送软件上线之日起12个月的免费维护期。
2017年12月19日,麦点公司和鼎捷公司签署鼎捷ERP系统再次启动讨论会议记录,载明ERP项目的启动时间为2018年3月5日,上线时间为2018年4月1日。
2018年1月8日,鼎捷公司在向麦点公司发送的主题为“麦点HR续购功能板块处理办法”的邮件中称:因鼎捷公司内部流程问题,HR功能板块模块一次只能借用3个月,故一年的借货期分4次执行,鼎捷公司确保不会中途断档。借货从2018年1月8日开始。鼎捷公司报价20万元,报价单备注HR项目上线成功后一个月,麦点公司支付鼎捷公司服务费82500元等内容。
2018年4月1日,鼎捷公司制作《项目变更评估报告》,T100产品上线日期由2017年11月1日变更为2018年4月1日,变更原因为合同付款协商,麦点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签字确认。2018年4月10日,鼎捷公司制作《项目变更评估报告》,T100产品上线时间变更为5月1日;变更原因为鼎捷公司和麦点公司双方一次性上线有困难;通过分步骤将麦点客户订单逐步推加至鼎捷T100系统;预计通过2周时间根据推行进度逐步完成系统切换。差异说明为部分客户订单逐步推行上新系统。麦点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签字确认并在该《项目变更评估报告》上划去了变更原因中“双方一次性上线有困难”的表述,添加了“鼎捷系统功能性问题多,影响正常上线推行”的备注。
2018年5月2日,鼎捷公司工作人员在其向麦点公司发送的主题为“麦点项目阶段总结”的邮件(以下简称20180502邮件)中,就上线一个月的情况进行了阶段性总结,之后针对上述阶段性总结麦点公司、鼎捷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多次进行了批注、回复。鼎捷公司提出,鼎捷公司的主要问题包括:上线前测试不够彻底,模拟不够充分,导致上线出现一些功能的异常,影响了上线的流畅度;用户的培训还有欠缺,导致上线过程中用户的抵触情绪;开账过程中,准备不够充足,在老数据导入新系统的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了一些混乱状况;没有坚持留下现场的纸质单据,导致在系统操作无法继续进行时,缺乏备选方案维持现场的正常运行。麦点公司存在的不足包括:3月底上线的准备已经准备就绪,所有的人员培训、任务安排均已全部到位,所有相关代表也都做了签字确认;3月31日晚,库存数据没有能够准时到位,直到4月1日凌晨也未能把库存数据整理完成;上线过程中,部分流程堵塞总结如下:1.库存没能及时按要求整理:区分客户、区分货位、部分料件档案没按要求整理出来(上线前均已确认过,与确认结果不符);2.业务人员发货不会操作,很多数据因为没有库存或者不会选择批次而没有在系统中过账(扣除库存),只进行审核;3.原排程人员缺席,采购部门和仓库部门发料记录没有留底,导致后面计划请购-已请购,计划发料-已发料的统计情况不清晰,从而重复买纸、重复发料的问题上计划部门与采购部门意见统一;4.太快取消纸质单据,间接导致后面计划请购-已请购,计划发料-已发料的统计情况不清晰。无纸化是一套管理方式,需要循序渐进的对员工的思维和工作方式改变。5.车间报工要求执行落实不下去,员工理念没有从制度上要求。双方的几大核心问题导致整个流程堵塞。对此,麦点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上线流程堵塞是因为系统存在功能性的异常,如报工仍然存在功能性缺失,上线一月有余,直到5月2日仍在修改,虽然鼎捷公司一直进行修改,但“多次改好了A,影响了B”;麦点公司确认的是开发计划,不等于验收、交付;如果数据缺失,鼎捷公司应当立即提出停止上线并进行改善,但麦点公司并未收到相关通知;鼎捷公司声称麦点公司人员不配合的情况麦点公司并未收到相关反馈;开账是一个最大的错误,方向性指导错误,导致后期无法补救;鼎捷公司盲目推行全程无纸化操作,行不通,过错在于鼎捷公司。鼎捷公司、麦点公司同意上线继续,将项目上线目标由全面上线变更为逐个客户导入新系统的方式上线。鼎捷公司认为,经过近一个月的上线操作,目前客户单据已成功在系统走完流程,麦点公司不予认可。鼎捷公司称,标志系统已成功上线,后续鼎捷公司团队仍会持续辅导支持麦点公司大批量客户切换上线;5月7日起,其余客户单据逐步进入系统,直至全部客户数据进入。麦点公司批复称:若这周顺利,下周开始导入一个客户的单据。2018年5月3日,鼎捷公司发送名称为“Re:Re:麦点项目阶段总结”的邮件,称本次邮件沟通目的是针对项目上所面临问题的正面审视,确保5月7日导入系统成功,并提出上线过程中麦点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切换系统。麦点公司2018年5月4日回复,能否确保最终系统上线走通走顺,完成成功交付是关键。2018年5月8日,鼎捷公司向麦点公司发送主题为“麦点HR项目实施状况”的邮件称:根据HR项目上线计划的安排,本周计划安排进行绩效模组实施及4月考勤月结,麦点公司人事无法抽出时间配合故计划取消。鉴于麦点公司提出希望HR项目优先把组织、人事、考勤、薪资基础模块上线稳定后,再安排做招聘、培训、绩效等模组的实施工作。鼎捷公司计划将系统模块分为两期来实施,一期基础模块(组织、人事、考勤、薪资)按原先计划五月底上线;招聘、培训和绩效模块放到二期实施。同日,麦点公司回复上述邮件称:考勤还有点问题,向鼎捷公司反映多次了还没解决。1.迟到鼎捷公司是直接扣款的,但是在考勤中扣的是0.5小时。2.员工请假要用双休的时间抵扣,之前考勤汇总是没有实现的。3.周六周日的考勤异常靠人去查核,工作量太大。2018年5月16日,鼎捷公司向麦点公司发送主题为“麦点账项目进度跟进表20180516.xls”的邮件称:本周在麦点公司的大力协助下鼎捷公司主要针对包薪薪资类别的员工做了下薪资月结,最终的准确率在90%。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考勤的加班数据不准确,导致加班费不准确;2.员工请假信息与实际不符;3.员工定薪调薪数据不准确;4.部分员工的参保数据不准确;5.薪资公式设置有误。针对上述问题,鼎捷公司提出了建议。同日,鼎捷公司向麦点公司发送主题为“麦点hr项目进度变更报告书”的邮件称:经过与麦点公司讨论决定,6月份考勤上线,7月份薪资独立核算,招聘、培训和绩效部分的配置及验收预计安排在7、8月份,并要求麦点公司对附件麦点hr项目进度变更报告书签字盖章。2018年5月16日至6月7日的邮件显示,在2018年5月4日之后的上线过程中,鼎捷公司将上线过程中麦点公司员工存在的包括计划排单不及时、未跟踪料件进度、各工序不及时报工、报工数据不正确、部分员工不会报工、拒绝报工、不会操作、入库完成未通知仓库、缺少开单人员等问题,通报麦点公司,并要求麦点公司对于相关人员予以处罚,弥补上述过错,保证上线顺畅。2018年7月9日,麦点公司向相关人员发送主题为“回复:本周新系统切换客户清单7-9/7-15”的邮件,该邮件显示整个7月新系统需切客户118家。
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鼎捷公司向麦点公司开具了服务记录单,其中原审法院确认真实性的共计121份,总工时425天。第128份服务记录单有“4月1日至10日期间,由于鼎捷方上线评估不足,4月1日上线,4月8日终止,4月7日至10日期间由于发纸异常及报工异常,导致新系统无法进行,最终4月9日停止……”的备注。
2018年8月15日,鼎捷公司向麦点公司发送主题为“麦点彩印费用预估”的邮件(以下简称20180815邮件),在该邮件中鼎捷公司向麦点公司就额外费用预估报价2191250元,包括用户数(60个,原合同规定22000元一个,折合1320000元)、T100客制(无额外费用)、估价系统(20人天,折合60000元)、T100实施、原合同年维182380元(免费送一年)等内容。
2018年10月8日,鼎捷公司向麦点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麦点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软件及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拖欠合同款889200元。
原审中,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委托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国创鉴定),根据《MDCP蓝图报告3.1》以及《客户需求确认》的要求,对安装在麦点公司处的涉案软件,进行功能验证。《MDCP蓝图报告3.1》《客户需求确认》作为本次鉴定检材交付鉴定机构。2020年2月22日,国创鉴定向原审法院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经验证,争议的功能点中,已实现的共有93个,未实现的共有28个。2020年6月13日,因国创鉴定申请,原审法院组织国创鉴定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补充现场勘验。2020年7月1日,国创鉴定向原审法院出具了鉴定补充报告,形成如下补充意见:麦点公司与鼎捷公司关于ERP软件系统有争议的功能点,鉴定补充报告表1有57个功能点,鉴定补充报告表2中有64个功能点,进一步复核上述功能点,表1中的序号2、24、25、30、31、33、34、40、43功能点分别与表2中的序号10、39、40、42、46、58、59、63、64功能点相同,去除重复功能点共计112项。鉴定组认为该ERP软件系统已实现的功能点共有70个,未实现的功能点共有40个,有1个功能点无法判断,有1个功能点双方一致同意“不验证”[详见原审判决附件七(鉴定补充报告表1)、附件八(鉴定补充报告表2)]。由于该ERP软件系统中有的功能点可以实现,有些功能点不能实现,鉴定组认为该ERP软件系统全流程测试无法走通。2020年10月9日,原审法院收到国创鉴定出具的补充说明函,主要对鉴定补充报告中的表2序号35项的结论更正为“未通过”、将表2序号37和38进行合并同类项、对鉴定补充报告中的表2序号44的结论更正为“无法判断”;答复了麦点公司、鼎捷公司的质疑。
原审中,就麦点公司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不成立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合同履行的意见为:麦点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鼎捷公司认为,基于麦点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故涉案合同终止,麦点公司仍应根据鼎捷公司反诉主张,向鼎捷公司支付费用。
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剔除换货回收的软件后,查明的涉案软件实际交付情况,详见原审判决附件六《实际交付软件内容》,查明的涉案硬件实际交付情况,与原审判决附件四《出售产品详细信息》所列清单一致。
原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合同是属于分别独立的合同,还是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二)麦点公司在本案中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以及鼎捷公司能否收取合同全款;(三)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认为,鼎捷公司为麦点公司提供的是ERP系统,双方应当清楚的知道,麦点公司ERP系统的建立,并非简单的软、硬件安装,而是根据麦点公司的具体需求、相关资源、管理流程,匹配与之基本适应的软、硬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流程开发,最终打造专属于麦点公司的ERP系统。《配套服务合同》《客户需求确认》是根据麦点公司的具体需求、相关资源、管理流程,实施打造专属于麦点公司ERP系统的实质约定。《销售合同》、外购软件合同、外购硬件合同采购的软、硬件,均是与麦点公司的具体需求、相关资源、管理流程相关的,具有一定基本适用性的软、硬件,是《配套服务合同》《客户需求确认》得以实施的物质基础。补充协议表明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已经将上述五份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基于ERP系统的特性,麦点公司、鼎捷公司对于涉案合同各合同标的物之间互相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都是为了同一合同目的服务,显然是明知的,而上述任一合同标的物的缺失,显然都无法达成打造专属于麦点公司ERP系统的合同目的。基于上述认知,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一并考量。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麦点公司ERP软件系统全流程测试无法走通,对此,麦点公司、鼎捷公司均具有一定的过错。
首先,无论是从《MDCP蓝图报告3.1》中“IT规划”的描述,还是从ERP系统的固有特征而言,鼎捷公司为麦点公司客制ERP系统,必然需要鼎捷公司在对麦点公司的现有工作流程、工作规模、模式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整体规划、合理设计。但是,在案证据显示,就麦点公司ERP系统的建设,鼎捷公司存在如下过错:其一,鼎捷公司在为麦点公司设计ERP系统时,存在调研不充分、设计不合理的过错。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鼎捷公司在《销售合同》和《自有产品换货单》中确认的T100全模块软件的核准使用人数为40人,而在20180815邮件中,鼎捷公司将T100全模块软件的核准使用人数扩展了60人,达到了100人的规模。补充协议确认总价250万元,而在20180815邮件中,鼎捷公司额外费用预估报价高达2191250元,核定费用几近翻倍。考虑到现有证据并没有反映麦点公司从2016年5月《销售合同》签订之初至2018年8月期间的生产流程存在较大程度的变更,生产规模存在较大幅度的扩张,因此,该节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鼎捷公司在为麦点公司设计ERP系统时,存在调研不充分、设计不合理的情况。其二,鼎捷公司对麦点公司ERP系统约定功能未完全开发完毕。鉴定补充报告显示,存在多项未实现功能,足以证明鼎捷公司存在就麦点公司ERP系统的约定功能并未完全开发完毕的过错。其三,鼎捷公司为麦点公司开发的ERP系统的流程设计中存在瑕疵。鉴定补充报告表2《工艺单验证全制程软件功能验证》第3项为“成本核算:产品成本精确核算,比照一直以来使用的车间产值及成本计算”,而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国创鉴定发现没有“成本中心编号”,导致后续无法计算。上述事实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鼎捷公司为麦点公司开发的ERP系统的流程设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
其次,麦点公司作为ERP系统的使用者,亦应当在ERP系统的开发过程中,与鼎捷公司充分沟通,明确各生产名词定义,协助鼎捷公司完成ERP系统的流程设计。但是,在案证据显示,就麦点公司ERP系统的建设,鼎捷公司和麦点公司存在沟通不充分、生产名词定义不一致等情况。例如,鉴定补充报告表1《系统软件功能(争议部分)验证》第28项显示:就“齐套”这一生产名词,鼎捷公司认为“一个工艺单(工序)中,需要领取多种材料,领取完毕齐套完成。如果在切纸工序中,已经领取纸张,即使领取纸张没有进入印刷工序,在印刷工序其他材料领全的情况下,视为齐套完成”,麦点公司则认为“所有工序可以报工完成,进入下一道工序,属于组合工序。也就是说如果在切纸工序中,已经领取纸张,在未完成切纸工序,所切纸张未进入印刷工序,则齐套未完成”。而在案证据中并未显示双方对于“齐套”有明确定义的约定。又如,鉴定补充报告表2《工艺单验证全制程软件功能验证》第32项显示:麦点公司、鼎捷公司双方对折价(折让)的方式有争议。上述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麦点公司和鼎捷公司在ERP系统的开发过程中,存在生产流程沟通不充分,生产名词等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这实质影响了麦点公司ERP系统的流程开发,是造成麦点公司ERP系统最终未完成的因素之一。据此,原审法院认为,麦点公司、鼎捷公司对于麦点公司ERP系统最终未完成均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ERP系统的建立,究其实质是鼎捷公司为麦点公司重新设计业务流程,调整组织分配,因此,ERP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在较大程度上会改变员工现有的操作方式或操作流程,这不但需要麦点公司做好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还需要麦点公司的领导层改变观念,适应流程。但是,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麦点公司在其ERP系统建立的过程中,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准备不足、认识不充分、配合不到位的情况。例如:20180502邮件中,鼎捷公司指出麦点公司存在“库存数据没有能够准时到位”“库存没能及时按要求整理:区分客户、区分货位、部分料件档案没按要求整理出来(上线前均已确认过,与确认结果不符)”“业务人员发货不会操作,很多数据因为没有库存或者不会选择批次而没有在系统中过账(扣除库存),只进行审核”“车间报工要求执行落实不下去,员工理念没有从制度上要求。报工本身管控很严,并且关卡很多,如需确保执行,必须要更加严格的要求”等问题,鼎捷公司指出的上述问题与鼎捷公司提交的2018年5月16日至6月7日期间,鼎捷公司要求麦点公司对于麦点公司员工存在的包括:计划排单不及时;未跟踪料件进度;各工序不及时报工、报工数据不正确;部分员工不会报工、拒绝报工、不会操作;入库完成未通知仓库;缺少开单人员等问题予以处罚,弥补过错,保证上线顺畅的邮件,可以互相印证,证明在鼎捷公司为麦点公司建立ERP系统期间,麦点公司确实存在准备不足、认识不充分、配合不到位等过错,而麦点公司的上述过错,亦实质影响了麦点公司ERP系统的流程开发。特别是在2018年8月之后,麦点公司针对ERP系统开发的现状,最终选择终止鼎捷公司对麦点公司ERP系统的开发权限,亦是造成麦点公司ERP系统最终未完成的因素之一,据此,原审法院认为,麦点公司对于麦点公司ERP系统最终未完成亦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对于麦点公司ERP系统最终未完成,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言,麦点公司和鼎捷公司均具有一定的过错,故麦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合同解除的条件并不成就,麦点公司并不享有涉案合同解除权。同样,基于麦点公司ERP系统最终未完成,鼎捷公司亦未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鼎捷公司据此不享有收取合同全款的权利。对于麦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本诉请求,以及鼎捷公司要求收取合同全款以及超出的人天服务款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均难以支持。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麦点公司并不享有涉案合同的解除权,且麦点公司的ERP系统并未实际完成,故麦点公司和鼎捷公司本应求同存异,互相配合,继续履行涉案合同,但在本案审理中,麦点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并坚持其本诉主张。鼎捷公司则认为,基于麦点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故涉案合同终止,鼎捷公司坚持其反诉主张。麦点公司、鼎捷公司的上述表述实质是同意原审法院在麦点公司不享有涉案合同解除权,涉案合同又未完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由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对涉案合同予以处理。其次,如原审法院上文所言,涉案合同的签订都是基于同一合同目的,而对此麦点公司、鼎捷公司都是明知的,因此,本案中,对于涉案合同的处理,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量。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麦点公司ERP系统尚未开发完成,《销售合同》、外购软件合同、外购硬件合同、《配套服务合同》《客户需求确认》等尚存在款项未支付。而其中麦点公司ERP系统的开发,明显属于需要双方配合履行的非金钱债务,在麦点公司明确不同意履行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亦无法强制其履行。故原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终止履行。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其一,如前所述,就涉案合同,鼎捷公司尚存在麦点公司ERP系统尚未开发完成的合同义务,麦点公司则存在《销售合同》、外购软件合同、外购硬件合同、《配套服务合同》《客户需求确认》等合同款项尚未支付完毕的合同义务。而在涉案合同终止履行后,麦点公司、鼎捷公司基于涉案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亦同时终止,麦点公司无需向鼎捷公司再行支付任何费用,鼎捷公司亦无需继续开发、完善麦点公司ERP系统。其二,涉案合同终止履行后,打造专属于麦点公司ERP系统的合同目的,显然已经无法实现,因此,根据双方对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ERP系统开发的特殊性质,在涉案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恢复原状,并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分担因合同终止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对于恢复原状的处理,原审法院认为,1.鼎捷公司应当向麦点公司返还麦点公司已向其支付的款项160万元;2.对于鼎捷公司已经实际交付软件的返还,麦点公司应当卸载已经安装的涉案软件并不得再行使用,麦点公司应根据原审判决附件六《实际交付软件内容》所列清单,向鼎捷公司返还已交付的软件;3对于鼎捷公司已经实际交付的硬件返还,麦点公司应当根据原审判决附件四《出售产品详细信息》所列清单,向鼎捷公司返还已交付的硬件。其三,如前所述,麦点公司和鼎捷公司对于麦点公司ERP系统最终未完成均具有一定的过错,鼎捷公司作为ERP系统的开发者,应当就其调研不充分、设计不合理、就麦点公司ERP系统约定功能未完全开发完毕、对麦点公司ERP系统的流程设计存在瑕疵、在麦点公司ERP系统开发过程中,未与麦点公司充分沟通、明确各生产名词定义等过错,承担主要责任。麦点公司亦应就其在麦点公司ERP系统开发过程中,未与鼎捷公司充分沟通、明确各生产名词定义、准备不足、认识不充分、配合不到位、最终选择终止鼎捷公司对麦点公司ERP系统的开发权限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麦点公司、鼎捷公司应根据前述过错责任的大小,分担因涉案合同终止履行产生的损失。对于涉案合同终止履行产生的损失金额,原审法院基于以下因素予以酌情确定:1.麦点公司ERP系统的实际开发情况;2.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中所反映的麦点公司、鼎捷公司就麦点公司ERP系统开发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实际工作量;3.已交付软件、硬件价值贬损所产生的损失。自2016年6月鼎捷公司实际交付软件、硬件至今,已交付软件、硬件存在一定程度的价值贬损,该部分价值贬损属于因涉案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责任大小分担。对于该部分贬损价值,原审法院依据会计规则以及已交付软件、硬件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4.麦点公司、鼎捷公司就涉案合同终止履行的过错程度。5.对于麦点公司在其751666元经济损失中有关配套一体机及配件、弱电装置、液晶一体机、数据采集器等主张,鉴于尚无证据显示,该些设备系仅为麦点公司ERP系统而配置、购买,故原审法院对于麦点公司的该项主张在前述损失中不予考量。基于上述因素以及过失相抵原则,原审法院认为,麦点公司还应赔偿鼎捷公司经济损失75万元。鉴于,如上文所言,鼎捷公司还应当向麦点公司返还麦点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共计160万元,故在扣除麦点公司应当赔偿鼎捷公司的经济损失75万元后,鼎捷公司还应当返还麦点公司85万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TOPGP管理软件V5.2、鼎捷T100管理软件1.0、神州数码工作流软件V3.1、鼎捷人力资源管理软件V5.0、鼎捷KanBan软件2.0、鼎捷移动应用解决方案软件2.0销售合同》《TOPGP管理软件V5.2、鼎捷T100管理软件1.0、神州数码工作流软件V3.1、鼎捷人力资源管理软件V5.0、鼎捷KanBan软件V2.0配套服务合同》、两份《外购品销售合同》《客户需求确认》《合同补充协议》终止履行;二、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85万元;三、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判决附件六《实际交付软件内容》所列清单,向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交付的软件;四、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判决附件四《出售产品详细信息》所列清单向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交付的硬件;五、驳回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六、驳回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6887元,由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负担17786元,由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01元。一审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9720.5元,由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4万元,由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负担108000元,由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000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鼎捷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漏查下列事实:1.2018年7月底8月初,麦点公司单方终止鼎捷公司对麦点公司ERP系统的开发权限,导致鼎捷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约定开发内容共涉及254个功能点,双方对于鼎捷公司已经完成其中178个功能点无争议。
关于事实1,麦点公司对终止鼎捷公司开发权限无争议,但表示终止原因系鼎捷公司开发的软件不合格且提出增加开发费用。本院对麦点公司单方终止鼎捷公司开发权限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事实2,麦点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本院就原审判决第三、四项涉及到的软件、硬件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销售合同》《配套服务合同》、外购软件合同、外购硬件合同、《客户需求确认》、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涉案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虽然上述合同分别签订和履行,各自约定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但鼎捷公司、麦点公司知道涉案合同均是围绕为麦点公司建立ERP系统而签订,其中一份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必然会影响其他合同的履行,并导致麦点公司基于涉案合同约定建立ERP系统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审法院将涉案合同一并考量并无不当。本案中,双方争议主要因鼎捷公司为麦点公司提供二次开发和技术服务而发生,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麦点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二)涉案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一)关于麦点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的问题
麦点公司以鼎捷公司迟延上线、二次开发内容存在功能缺陷为由,主张鼎捷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麦点公司享有解除权。
关于麦点公司主张的迟延上线问题,虽然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涉案软件上线时间,但双方在履行中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上线时间,即麦点公司并未对迟延上线提出异议,反而与鼎捷公司协商变更上线时间,在约定时间届满后与鼎捷公司沟通运行不畅的原因,继续配合鼎捷公司履行合同,故鼎捷公司不构成迟延履行。此外,一般而言,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行业中,因当事人单方提出或者双方协商增加、变更、修改所开发软件内容等原因会引起履行迟延,而且合理范围内的履行期限迟延对于合同目的实现未必具有根本的影响。在麦点公司未举证证明履行期限对其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决定作用,且在约定期限截至后仍配合鼎捷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麦点公司主张其因鼎捷公司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关于麦点公司主张的未完成约定开发任务、存在功能缺陷的问题,根据二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约定开发的功能点没有全部完成,一些功能点双方还存在争议。国创鉴定的报告也证实了上述双方确认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涉案软件未完成开发,存在功能性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于开发任务未能完成,鼎捷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如鼎捷公司经过评估在《销售合同》《自有产品换货单》中确认的T100全模块软件核定使用功能人数为40,此后扩展到100人,额外费用预估报价相对核定费用几乎翻倍,由此导致麦点公司无法承担增加费用而终止鼎捷公司的开发权限。但是,麦点公司也在配合鼎捷公司开发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如20180502邮件中,鼎捷公司指出麦点公司存在“库存数据没有能够准时到位”“业务人员发货不会操作”等问题,2018年5月16日至6月7日期间鼎捷公司通过邮件指出麦点公司员工存在计划排单不及时、未跟踪料件进度、各工序不及时报工、报工数据不正确以及部分员工不会报工、拒绝报工、不会操作等问题,要求麦点公司予以改正并保证上线顺畅。麦点公司配合不到位的问题实质影响了约定开发任务的完成。特别是,在双方仍在就约定开发任务进行沟通,鼎捷公司持续进行开发、修复的情况下,麦点公司在2018年7、8月单方终止鼎捷公司的开发权限。由于双方对于约定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均存在过错,麦点公司以此主张解除合同,亦不能成立。
(二)关于涉案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整体目的在于:鼎捷公司为麦点公司建立ERP系统;麦点公司向鼎捷公司支付报酬。虽然基于《配套服务合同》《客户需求确认》的二次开发任务主要由鼎捷公司完成,但是ERP系统需要根据麦点公司的具体需求、资源、管理流程实现,没有麦点公司的配合,鼎捷公司无法独立完成涉案合同的继续履行。涉案二次开发任务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标的。虽然麦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合同所提出的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但其原审中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鼎捷公司也表示如果麦点公司拒绝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考虑如下因素,如果不允许麦点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对合同双方都不利,因此本院对麦点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是涉案合同自签订至双方发生分歧麦点公司关闭鼎捷公司开发权限后,合同履行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实际已经出现合同僵局;二是鼎捷公司、麦点公司对合同陷入僵局均存在一定过错,麦点公司不存在恶意违约;三是鼎捷公司没有拒绝解除合同,而是提出如果麦点公司执意解除合同,应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四是如果要求麦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如上所述,需要其履行的配合等义务在事实上不适于强制履行,麦点公司长期不履行义务可能对双方均造成严重不利后果。虽然本院允许麦点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但是,麦点公司作为违约方所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即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除终止履行外,主要应当依法处理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对已经履行部分进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中恢复原状主要是指对于能够恢复原状的已履行部分在物理形态上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对不能恢复原状的已履行部分进行折价补偿(即在价值形态上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第二是双方如果采取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还因对方违约或者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恢复原状,麦点公司向鼎捷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160万元,鼎捷公司应予以返还。鉴于双方二审中同意本院一并处理外购软件合同、外购硬件合同和《销售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本院对于原审法院判令麦点公司返还上述合同项下交付的标的物的判项内容予以维持。麦点公司返还后,鼎捷公司二次开发成果基本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关于赔偿损失,鼎捷公司主张收取的款项是按照涉案合同全部合同价款计算的,在交付麦点公司的合同标的物已经返还鼎捷公司的情况下,鼎捷公司仅能请求除返还原物之外所遭受的损失,即因已经提供的二次开发和技术服务遭受的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应当根据鼎捷公司的已付开发和服务成本、后续维护义务的免除等因素,合理确定其金额。虽然鼎捷公司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功能点的开发,但是合同终止履行后也免除了其后期免费维护义务,鼎捷公司主张完全按照完成度计算其应收取的款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麦点公司在原审中请求其购买液晶一体机、数据采集器等硬件的费用损失,但不能证明上述硬件系其专为履行涉案合同而购买,原审法院对麦点公司的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对于麦点公司主张的人员工资损失,属于麦点公司的经营成本,应通过营业收入收回,由于麦点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人力成本与本案的关联程度,本院对麦点公司的该部分主张不单独予以支持,但可以将有关人员工资成本作为酌定其损失的考量因素。鼎捷公司因对开发任务未能完成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综合上述情况,原审法院认定麦点公司赔偿鼎捷公司75万元在其合理裁量权范围内,本院不再予以调整。原审法院考虑鼎捷公司应返还的款项以及麦点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最终认定鼎捷公司返还麦点公司8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判令终止合同履行,并实际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法律效果,实质上支持了麦点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第一项确定涉案合同终止履行,用语欠准确,但考虑合同解除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且原审判决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15元,由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00元,由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负担183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晓汉
审 判 员 雷艳珍
审 判 员 詹靖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文麒
书 记 员 吴迪楠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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