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8378号
原告:***,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警予,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蔼彬。
原告***与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敏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蒋 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