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1民初23708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台湾地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7号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408470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捷公司)、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针对原告***对被告鼎新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鼎新公司的起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鼎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鼎捷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恢复原告与被告鼎捷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被告鼎捷公司按照每月52585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4.被告鼎捷公司向原告支付2021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670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入职鼎新公司,2017年1月1日非因原告原因从鼎新公司被安排到鼎捷公司工作,鼎新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2022年3月30日,鼎捷公司、鼎新公司分别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终止劳动契约通知函,于2022年3月31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法终止劳动契约。鼎捷公司是鼎新公司的母公司。在职期间,两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带薪年休假,也未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的薪酬由鼎捷公司、鼎新公司共同发放,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2585元人民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逾期未受理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契约通知函;3.劳动合同;4.工作名片、工作往来邮件;5.鼎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6.2021年收入纳税明细;7.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8.新北市政府劳工局调解记录;9.华南商业银行交易明细;10.综合所得税申报收执联;11.工资收入统计表;12.工作名片;13.鼎捷公司全集团经理级别以上组织图、人事任命公告申请须知;14.绩效考核通知;15.2020﹠2021鼎捷公司在全中国事业部低于平均值以下的事业部单位以及达成业绩百分比;16.月会报告;17.主管会报告;18.投保资料表;19.华南商业银行存款往来明细表即对账单。
被告鼎捷公司辩称,一、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系被告自主用工的选择,不同意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同意恢复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告自2022年4月起未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工资;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6708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鼎捷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在苏州事业部工作期间(2018、2019、2020年)业绩目标及业绩达成率的截图;2.鼎捷公司根据***的业绩目标及业绩达成率给予对应奖金通知截图;3.***在工作期间的2021年度业绩目标及业绩达成率截图;4.***承认在中山工作期间业绩不达标的邮件截图;5.代发业务明细对账单;6.微信聊天记录;7.鼎捷软件请假及休假管理办法;8.关于2022年3月31日前未休完年假即视为放弃的邮件通知;9.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10.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的回复;11.微信聊天记录;12.微信文章;13.录音及文字翻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称其于2009年5月20日入职鼎新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由鼎新公司安排其到鼎捷公司处工作,任职苏州事业部副总经理,后于2021年1月任职中山事业部总经理,并主张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鼎捷公司确认***于2017年1月1日入职其方并任职苏州事业部业务总监,于2021年1月调岗至中山事业部任职副总经理,但否认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已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1日签订,该份劳动合同载明第一条双方选择以下第2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022年3月30日,鼎捷公司向其公司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内容为因员工***在苏州期间工作业绩不达标,无法胜任工作,公司因此调整***的工作岗位至中山事业部,但业绩仍然不达标,仍然不胜任工作,公司拟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其经济补偿将按照相关规定于2022年4月15日与工资一起发放。
2022年3月30日,鼎捷公司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的回复,内容为你方关于拟解除与***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函,本工会已收到。本工会认为,你方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及你方与***签署的《劳动合同书》规定,本工会无异议。
2022年3月30日,鼎捷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工作业绩不达标,无法胜任工作,且公司已经给***调整工作岗位,但***业绩仍然不达标,仍然不胜任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请***接到通知后,于2022年3月31日前到中山事业部办理离职手续,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法律要求的相关补偿金将支付到***银行账户。逾期未办理即视为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双方均确认***最后上班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鼎捷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合计198041.10元。
2022年7月11日,***以鼎捷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鼎新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该会于2022年7月20日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载明该会无法定理由五日内未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遂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实体请求。
***主张其同时为鼎捷公司、鼎新公司提供劳动,鼎新公司系鼎捷公司的子公司,鼎捷公司、鼎新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并称其工资标准为52585元/月,分别由鼎新公司发放11万新台币折合人民币为24820元,其余薪酬由鼎捷公司直接向其发放和委托广州鼎捷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鼎捷公司)每月发放450元通信补助、150元笔电补助、330元午餐补助,委托翰绥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绥公司)每月发放7000元住房与生活津贴补助,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契约通知函、鼎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年收入纳税明细、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新北市政府劳工局调解记录、华南商业银行交易明细、综合所得税申报收执联、工资收入统计表等证据拟证其上述主张。鼎捷公司认为终止劳动契约通知函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认定,其不清楚***与其他公司的关系,其与鼎新公司是两家独立运营的公司,不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2021年收入纳税明细工资薪金“收入”一栏印证了***入职其处月工资标准为税前基本工资约为12000元,***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9887.84元,其从未委托翰绥公司向***代为支付住房与生活津贴补助7000元,广州鼎捷公司向***转账的多笔款项均属于报销类别,包括差旅费、招待费、通信费、电脑自备机补助费等,其中通信费300元,电脑自备机补助费150元(以交通费形式申请),实报实销,不属于员工工资;其并非新北市政府劳工局调解记录的相对方,对调解事宜不知情,但不确认***主张同时与鼎捷公司、鼎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约定,***不得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其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鼎捷公司对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经查明,鼎捷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反映,董事会审议通过子公司鼎新公司与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签短期融资额度案。2021年收入纳税明细反映,扣缴义务人为鼎捷公司苏州分公司,2021年1月至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为11830元、11830元、11830元、12064元、11947元、13630元、12730元、12965.60元、12847元、12849.40元、12847元、12964元。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反映,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翰绥公司每月均向***转账7000元;广州鼎捷公司向***转账多笔金额,其中部分转账情况如下:于2021年3月5日、4月27日、6月9日、7月23日、7月29日、8月24日、10月15日、11月19日、12月21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2月18日各转账450元,于2021年6月4日转账500元,于2021年9月10日转账553元,于2022年3月18日转账589元,未反映有330元、150元的款项。新北市政府劳工局调解记录反映,调解会议当事人为***与鼎新公司,***担任事业部总经理(派驻广东),约定***工资为月薪新台币110000元。华南商业银行交易明细反映,鼎新公司多次向***转账款项。工资收入统计表反映***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薪资情况,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工资为11500元;2021年4月至12月期间,***工资为12400元,午餐补助均为330元,外派补贴7000元、自备机150元、手机额度450元,年终奖102000元,平均月薪资小计(中国鼎捷)28605元,平均月薪资小计(台湾鼎新)23980元,平均月薪资小计(两岸合计)52585元,该统计表未见鼎捷公司盖章。
***主张其从苏州事业部副总经理调任中山事业部总经理是晋升,不存在工作不达标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并提供工作名片、鼎捷公司全集团经理级别以上组织图、人事任命公告申请须知、绩效考核通知、2020年-2021年鼎捷公司在全中国事业部低于平均值以下的事业部单位以及达成业绩百分比、月会报告、主管会报告予以佐证。经查明,工作名片反映***系中山事业部总经理;鼎捷公司全集团经理级别以上组织图反映***为中山事业部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绩效考核通知书反映,***2021Y2的绩效考核等级为B。
鼎捷公司确认绩效考核通知的真实性,对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名片是***私自印制,其职务是副总经理,其方并不认可***对外宣称自己是总经理,***作为鼎捷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对其工作做出了具体的量化要求,但***一直未达到公司的标准,存在失职行为,结合公司客户对***的投诉以及***存在对公司同事传销的行为,鼎捷公司决定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鼎捷公司提供了***在苏州事业部工作期间业绩目标及业绩达成率的截图、鼎捷公司根据***的业绩目标及业绩达成率给予对应奖金通知截图、2021年度业绩目标及业绩达成率截图、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其上述主张。***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经查明,业绩目标及业绩达成率的截图反映,2018年至2021年度***业绩年达成率分别为0.7054、0.8514、0.5829;奖金通知截图反映2019年1月、2020年1月、2021年1月***均收到上年度奖金结果通知邮件,未反映邮件内容;2021年度业绩目标及业绩达成率截图反映中山事业部预算达成率为79.3%;邮件截图反映,鼎捷公司资深副总裁***向***发送邮件,邮件内容反映3.中山事业部今年经营过程稳定性及截止11月最终经营成果不达预期,***回复邮件,三点当中,只有第三点没有争议;微信聊天记录反映,鼎捷公司客户对***工作方式表示不满。
***主张年假包括法定年假以及福利年假,其累计工龄已经超过了20年,故其享有法定年休假15天、福利年假5天,共计20天,并提供投保资料表拟证其累计工作年限超过20年。经查明,投保资料表为***在台湾的劳工保险投保资料明细表,但未见任何单位的盖章。鼎捷公司对上述投保资料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2021年度可享受的法定年休假为5天,***已享受2021年度带薪年休假5天及公司福利年假5天,鼎捷公司提供代发业务明细对账单、《鼎捷请假及休假管理办法》、邮件截图、系统年休假截图拟证其上述主张。代发业务明细对账单反映,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鼎捷公司向***分别发放工资11852.08元、11738.59元、12871.93元、11957元、12169.04元、12062.30元、12064.46元、12062.30元、12167.60元、12633.03元、92010元、12531.76元、12533.98元。《鼎捷请假及休假管理办法》第2.2.1条载明,公司年假分为法定年假与公司福利年假两部分;第2.2.3条载明,年初对员工带薪年休假进行核定,员工须在当年休完当年年假,员工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休完的,可在年末12月31日前经本部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交人力资源处备案,未休年假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前休完,仍未休完年假视为自动放弃。邮件通知反映邮件发件人为战略支援处/人力资源,收件人为大陆区全体,内容为关于员工年假及调休假安排通知,2021年已近年底,针对部分员工本年度年假及调休假尚未休完的情况,统一延后至2022年3月31日,届时仍未休完的年假及调休假将视为员工自动放弃。系统年休假截图反映,***于2022年1月24日至28日请假5天,请假类别为返台假及待休假;***于2022年1月30日至31日请假1天,请假类别为返台假及待休假;***于2022年1月29日请假1天,请假类别为返台假及待休假,请假说明为年休假请错误(原请30+31,应请29+30);***于2022年2月7日至8日请假2天,请假类别为返台假及待休假,请假说明为春节延长休假;***于2022年3月31日请假1天,请假类别为返台假及待休假,请假说明为休假。***确认代发业务明细对账单的真实性,对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主张其不存在传销活动,也不存在被重要客户投诉的情况,其一直从事软件方面的业务工作,与鼎捷公司的高层关系融洽,对鼎捷公司存在感情,且鼎捷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有长期履行合同的意愿,鼎捷公司如认为其不适合在中山事业部工作,完全可以调任其到其余20多个事业部工作,劳动关系完全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故请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鼎捷公司认为其方是基于***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才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涉嫌传销活动,存在被重要客户投诉的情形,其方已对***丧失基本的人身信赖,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信任基础,***原岗位已由他人替代,各事业群岗位均已由现行领导担任,已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现实条件,鼎捷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文章、录音及文字翻译等予以佐证。经查明,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于2021年11月期间多次向公司同事推介完美医生相关信息,并建立聊天群邀请同事加入。微信文章反映,完美大使优梨美牙模式被指涉嫌传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主张其与鼎捷公司、鼎新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因鼎新公司属中国台湾省公司,不属于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驳回***对鼎新公司的起诉,故本院只针对原告***对被告鼎捷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一、未休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二、***与鼎捷公司是否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主张其享有法定年休假15天、福利年假5天,共计20天,并提供投保资料表拟证其工作年限已超20年。鼎捷公司对上述投保资料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该投保资料表亦未见任何单位的盖章,故本院对此存疑,认为该投保资料表不宜作为定案的依据,***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年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可享有2021年度带薪年休假5天。鼎捷公司提交系统年休假截图拟证***已休2021年度年休假5天,***对上述系统年休假截图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该截图明确申请人为***,分别于2022年1月24日至28日请假5天,2022年1月30日至31日请假1天,2022年1月29日请假1天,2022年2月7日至8日请假2天,2022年3月31日请假1天,其中2022年1月29日请假说明为年休假请错误(原请30+31,应请29+30),其他请假说明为空白,未反映***休取的是年休假,故本院认定***于2022年1月29日至30日期间休了2天年休假,鼎捷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度3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关于***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问题,***主张其薪酬由鼎捷公司直接向其发放和委托广州鼎捷公司每月发放450元通信补助、150元笔电补助、330元午餐补助,委托翰绥公司每月发放7000元住房与生活津贴补助,但其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未反映有150元、330元的款项,***未提交证据证明翰绥公司每月发放7000元是属于鼎捷公司发放的薪酬,故本院对其主张的每月150元笔电补助、330元午餐补助、7000元住房与生活津贴补助不予采信。至于450元通信补助,鼎捷公司辩称该450元通信补助实际上是300元通信补助及150元电脑自备机补助费(以交通费形式申请),实报实销,不属于员工工资,但鼎捷公司提交的报销单反映,***申请的金额并非450元,鼎捷公司均按金额合计450元支付补助,由此可见该通信补助并非实报实销,故本院认为鼎捷公司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认定450元通信补助为工资的一部分。结合鼎捷公司提交的代发业务明细对账单,***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337.84元[(11852.08元+11738.59元+12871.93元+11957元+12169.04元+12062.30元+12064.46元+12062.30元+12167.60元+12633.03元+92010元+12531.76元+12533.98元)÷12个月+450元/月]。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鼎捷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610.44元[20337.84元÷21.75天×3天×(300%-100%)]。
至于福利年假,***对鼎捷公司提交的《鼎捷请假及休假管理办法》不予确认,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福利年假且未休福利年假可按未休带薪年休假标准计算工资,故本院对其主张的福利年假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鼎捷公司提交的证据反映,***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业绩均未达成目标,2021年调任至中山事业部后业绩仍未达标,鼎捷公司因此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故***要求恢复其与鼎捷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的要求撤销鼎捷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诉讼请求、要求鼎捷公司按照每月52585元的标准支付其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本院认定鼎捷公司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2021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610.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4元,由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0.6元(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将0.6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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