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德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德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9民终1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德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蒙县扎兰营子镇汪四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阜新德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对一审提供的证据未予以质证;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阜新德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于丽
审判员*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