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汇鸿弘宇贸易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
法定代表人:杜树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汇鸿弘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卞雨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涵,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
法定代表人:柳斌,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系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
负责人:杨涛,该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女,住湖南省永顺县,系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汇鸿弘宇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6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原审不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但是,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两组新证据对于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确有影响,且相关基本事实在原判决中未经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6民初5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代双
审 判 员 李华华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李艳
法官助理 彭建军
书 记 员 向俊庭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