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26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1,女,2008年9月1日出生,白族,学生,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2,男,2014年4月3日出生,白族,学生,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彭南国,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凉水井**。
法定代表人:杜树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湘3126民初333号,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彭南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彭南国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但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彭南国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8399.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向雪原
审判员 陈洪波
审判员 张 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