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3126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凉水井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61897600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0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6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要求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根据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车辆和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没有银行存款和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有车辆,本院已依法扣押,但根据调查,该车为事故车,且有车贷,不宜执行;据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购买理财产品;据古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古丈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居民委员会了解,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辖区内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送达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介绍了案件执行情况及本院所采取的措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成熟,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