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西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22民初799号 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西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民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西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告,原告表示不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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