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民申10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9号津东大厦D座2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民终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