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322民初327号
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福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福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向被告交付其诉称的货物。由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买卖合同及票据均系复印件,未能提交证据原件,其真实性均不能确认,本案多次调解无果。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其货款32800元的事实,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永俊
法官助理张雅丽
书记员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