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7894号
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港口路路西一区A-B-C楼0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纲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化林,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创美直播产业基地运营管理(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众创空间产业基地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马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创美直播产业基地运营管理(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范 永
人民陪审员 王凤梅
人民陪审员 郭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孙丽丛
书 记 员 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