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宿州市简家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02民初11131号
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港口路路西一区A-B-C楼0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纲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化林,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简家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港口路南翔恒泰8区20栋301-304、343-346号。
法定代表人:帅丹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简家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化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州市简家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50元及利息(以2005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电器设备经营。2020年被告购买原告电器设备,2021年1月25日双方结算,被告合计购货货款22050元,被告项目经理夏万**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被告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结算后被告支付货款2000元,余额货款20050元,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宿州市简家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5日,宿州市简家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报备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拖欠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电器设备货款22050元。
另查明,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认收到宿州市简家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宿州市简家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欠付20050元货款的事实,有报备单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宿州市简家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50元及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欠付货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宿州市简家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宿州市佳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50元及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欠付货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宿州市简家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春丽
书 记 员  武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