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初57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乐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办赵家堡工业园B区3号。
法定代表人:杨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乐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 伟
审判员 郝海辉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