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民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义利世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辽河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196718921。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立红,辽宁史立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楠,辽宁史立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二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40752515R。
法定代表人:杨金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杰,辽宁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军,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宇,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朝阳义利世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利世好房产公司)因与上诉人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公司)、原审被告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案涉自来水管道工程施工期间至完工后,多次发生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情形,有维修人员收据、业主证明材料以及上诉人提交的视频、照片资料佐证,该多发事故是供水压力异常引发的、还是工程及管材质量问题,一审法院未予以查明,属基本事实不清,且上诉人对案涉工程质量申请司法鉴定。据此,一审法院重审期间,应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评估鉴定,甄别责任分担,进而确认工程价款结算,以做出公正裁判。
综上,上诉人义利世好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义利世好房产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玉华
审判员 汪 江
审判员 姜永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毕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