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02民初2324号
原告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二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40752515R。
法定代表人:苗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杰,辽宁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义利世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辽河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196718921。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九阳,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李军,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宇,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义利世好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交案件受理费11,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兆丛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