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双塔区行舒美容养生会馆、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3141号
原告:双塔区行舒美容养生会馆,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9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02MA0X59LH1N。
经营者:武艳丽。
被告: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二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40752515R(依原告诉状列明)。
原告双塔区行舒美容养生会馆诉被告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双塔区行舒美容养生会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因漏水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暂定十万元,具体数额以评估结果为准;2、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0日早七点,我经营的双塔区行舒美容养生会所使用的房屋发现墙体渗漏,存有5-10公分左右的积水,墙体已经出现长毛、发霉的情况。经排查为隔壁房屋渗透,联系隔壁房主和物业沟通后排查为墙体外进水,对水质、温度分析为自来水。自来水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后关闭其水井中的阀门,漏水问题即得到解决。本次漏水事件对我店内财产造成极大损失,美容院停业、一应产品水泡后无法售卖且无法恢复,美容仪器、家具等经营必须品均有损失,由于被告的原因给我造成的损失经与被告沟通后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的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案涉地点提供供水服务的系朝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故原告所诉属诉讼主体错误,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双塔区行舒美容养生会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双塔区行舒美容养生会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春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校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