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森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森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6444号 原告:***,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森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广场B座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森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