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英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英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2630号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30398。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朱锡祥,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禹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英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859916709。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英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