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票三和禽蛋仓储有限公司其他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恢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3774035T,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三段5-6。
法定代表人:纪清雨。
被执行人:北票三和禽蛋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0853402300,住所地北票市凉水河乡凉水河村。
法定代表人:吴晓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票三和禽蛋仓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票三和禽蛋仓储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0
33×××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9369.82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雨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孙爱民联系电话:042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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