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303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xxxxxxxx,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三段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职员。
被执行人:xxxxxx,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靳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x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x、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1日达成三方和解协议,约定由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欠xxxxxx1772768.5元直接支付给xxxxxxxx,利息部分由双方协商另行处理。申请执行人xxxxxxxx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1303执102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