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九州国泰(朝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324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朝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辽1324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2565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朝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23)辽1324执149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