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02民初3120-1号
原告:广东怡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奎山路段建安综合楼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72475101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金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高田坊莞温路南100号聚福商业中心B栋3楼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7923276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怡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誉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是: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怡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金誉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原告已经预交),因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7.50元,由原告广东怡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怡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人民币587.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